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电梯安全与管理知识点参考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制定了关于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那么你知道电梯安全与管理有哪些知识点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电梯安全与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梯安全与管理知识点参考

目录

电梯安全与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电梯安全与管理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对电梯的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资格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格,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将其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等资料报市质监部门办理电子验证,领取《广州市电梯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凭该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办理施工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电子验证的施工单位,应在每次施工前凭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安装维修改造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九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分支机构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  

三配备符合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要求的技术人员、办公场地、施工设备、工具、量具和检测设备;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五设置两个或者以上的电梯安全监督员,并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十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得到电梯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支持、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并报市质监部门核定所保养的电梯范围,领取《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  第十一条市质监部门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十二条电梯生产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简易电梯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电梯及相关配件。  

第十三条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及相关产品;  

三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与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电梯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签定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禁止无维修资格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包括维护保养操作规范、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紧急故障处理规程等。  

第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一旦发生困人或伤亡事故,应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章检验机构管理与电梯检验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质监部门提供相关的电梯检验检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质监部门书面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二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仍继续使用的;  

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经联系,拒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四施工单位未经施工告知即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  

五使用单位未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及使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梯施工作业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八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的;

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装移装、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有关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类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第六章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电梯所在地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梯使用登记表》和电子数据;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护保养的证明文件;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   

六使用单位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并打印一份已编号的《电梯使用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章电梯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所保养的电梯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1个月仍继续使用的,应书面向区、县及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档方式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将《使用登记》标志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公布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  

四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岗位;  

五《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六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   

第三十三条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拨打110或通知市质监部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电梯遭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或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作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维修,重新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公众聚集场所内的乘客电梯应纳入广州市电梯远程监控网络监控。

第八章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三十六条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及其安全部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其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报告质量、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检验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市质监部门对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电梯的安全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检查电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查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检查不得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目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1、电梯管理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4、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禁止超载。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

8、住户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必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返回目录


电梯安全与管理知识点相关文章:

★ 最新物业公司2021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 安全管理施工方案

★ 仓库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

★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 2021经典物业管理实习报告范文5篇

★ 2021物业工作总结报告5篇

★ 2020物业保洁工作总结

★ 2020物业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5篇】

★ 监督工作总结最新5篇范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