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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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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申请省级品种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

省品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品种审定、评定标准,审定、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品质、产量、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

第五条 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的初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者可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评定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评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等;

(四)品种、申请材料真实性和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实行品种评定的为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种类,包括蔬菜、果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木薯、桑树、麻类、食用菌、中药材(不适宜农用地种植的除外)和绿肥等。

国家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新目录后,品种评定作物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新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评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六)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申请评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申请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跨地市域3个点以上(设施栽培的不少于2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并经省品审办组织有关专家现场鉴定。品种现场鉴定申请原则上由申请者提前2个月提出。

品种比较试验包括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申请者应当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评定的对照品种选择应为特征特性相近且已推广的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品种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品质分析报告、标准图片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五)专家现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4月30前(晚造试验品种)、11月30日前(早造试验品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品审办对申请审定、评定材料进行审查,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安排品种审定试验;如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的,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品种审定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

第四章 品种审定试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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