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

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凉府办发[2014]35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4〕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届州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1 / 3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

--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从2014年开始城乡 2 / 3

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2元/人/年,以后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金来源。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州级统筹,统一组织实施,保险资金独立核算。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合(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发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病种共同核定了

3 / 3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凉府办发[2014]35号【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mchj5utx84ddq3430jm4g4gh0kze500yd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