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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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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参照省水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云水投发〔2017〕3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整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包级别 全列软席列车) 括旅游船) 软席(软座、软卧),副总及以上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硬席(硬座、硬卧),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经济舱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1 -

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体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公司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公司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赴省内出差的,赴一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57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80元;赴二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30元。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可根据情况选择住宿标准,凭发票在标准内报销,超支自负。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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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非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常驻地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公司与对方单位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公司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录A)。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实行出差伙食补助费后,出差期间原则上不报销餐费。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接待的,按有效票据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销,每日单次(午餐或晚餐)接待餐费报销的,接待当日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带薪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学习通知规定执行;如通知无具体规定,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到上级或基层单位(本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对方单位未提供工作餐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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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 (2)10天以上长期学习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章 出差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派差审批制度。涉及公务出差,出差人填申请单,部门填审核意见,再报分管副总审批。涉及培训、学习方面的出差,在部门审核后人力资源管理专员签署意见。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员工出差,需按部门提交申请。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专员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如举办单位统一负责食宿和市内交通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其它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如举办单位不承担费用,又指定了食宿的,可凭餐饮和住宿发票据实报销食宿费(需附主办单位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其它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如会议、培训费中已包含食宿、市内(长途)交通费的,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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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申请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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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水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云水投发〔2017〕37号),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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