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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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决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学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民主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第六条[依法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决策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人大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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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考核评价]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应当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十条[决策启动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确定]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订] 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政商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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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