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8日印发的《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08〕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1 / 3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大信息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省政府令第252号)、《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验收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借助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事务,由政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电子政务工程不得用于经营和赢利。
第四条 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应符合娄底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 / 3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
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作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
3 / 3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