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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平等权角度看中高考加分规定-最新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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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平等权角度看中高考加分规定

[作者]张卫国,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

今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了深圳市关于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规定。深圳市XX局,XX局制定的《关于深圳市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深圳金融界高层的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这项加分规定源于深圳市2003年出台的《关于扶植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其中规定:“为了扶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对金融高管人才的子女就学给予照顾”。4月23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深圳市对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做法,有违教育公平和国家现行教育政策,已责成深圳市予以调查和纠正。

近年来,有关中高考加分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争议,深圳市XX局,XX局的这项加分规定正是其中一例。这些争议涉及的焦点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涉及了一个核心问题――加分规定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否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平等权。解决这一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分析“深圳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规定”中所涉及的受教育平等权问题,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违背了国际人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并提出应该对特惠性加分规定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一、受教育平等权的相关规定

1、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受教育平等权。

1946年国际XX局,XX局第九届大会上,“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被列入议程,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受教育平等权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受教育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受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两个关于受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受教育权利的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该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

非歧视原则是人权类国际公约共同确定的原则,违背非歧视原则的做法都是被明确禁止的。作为国际人权法上一项具有可诉性的权利,受教育平等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根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 “深圳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规定”正是基于社会出身而给予金融高管子女的特惠,因此构成了对其他考生的歧视。

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还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①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②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③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④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在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中考的竞争并不在于能否获得高中教育的资格,而在于能否获得高标准的高中教育的资格。这种情况下,金融高管子女因获得加分而享有了高标准的高中教育,必然对其他考生获得同样标准的高中教育造成限制。因此,这种加分规定属于应予禁止的歧视性规定。 2、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受教育平等权。

除具有人权属性之外,受教育平等权也具有公民权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受教育权当然也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权利――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平等权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而前者又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和升学机会的平等,后者则包括物质待遇的平等和精神待遇的平等。同时,受教育权平等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3、我国法律所维护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维护的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它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维护和保障在受教育机会面前的公民平等,既是法律要求权利行使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可以主张和行使的基本权利。”托尔斯顿?胡森把教育平等分为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他认为平等就是能够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入学接受政府办学的教育的机会,可以对每个人进行教育从而使得学业成功的机会更加平等。他同时也指出了真正的平等是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受到不同对待的教育。可见,受教育机会平等体现着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受教育机会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方面,其中形式平等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初级要求,保障形式平等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现实目标。机会平等包括平等起点和平等利用两个方面。其中,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是指应该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机会,最大可能地给予每个人公平的起点,以平等地发挥个人的潜力。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是指为具有相同或不

同能力的人提供没有歧视的平等利用的机会。

由此可见,维护公民的升学机会的平等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内容。教育考试制度以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为公民提供了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平等的升学机会。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还较低,保障公民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仍然是我国实现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制定有关考试的政策时要严格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原则,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受教育平等权保护中差别对待的审查 标准 正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国际人权法上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宪法所追求的平等不是无视个人差别的绝对平等,而是承认个人之间存在着差别的相对平等。因此,合理的差别对待一般是允许存在的。在实践中要通过一定程度的差别对待来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实质平等。教育考试以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上的公平,保障了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起点处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教育考试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设计中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正是为了消除过于僵硬的“唯分数论”的弊端,对考生采取合理的差别对待的方式,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招生公平。“从根本上说,平等保护法律主要是制定出法律分类的司法审查的标准。”那么,中高考加分规定中差别对待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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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平等权角度看中高考加分规定[作者]张卫国,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今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了深圳市关于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规定。深圳市XX局,XX局制定的《关于深圳市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深圳金融界高层的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这项加分规定源于深圳市2003年出台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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