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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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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韩小雨 梁成

来源:《新教育·(上旬)》 2020年第12期

海南省教育厅 韩小雨 梁成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我国教育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在《民法典》《刑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修订中都加强了对教育领域的关注,在《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中也着重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与此同时,随着教育法治建设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多地被提到法律层面,受教育者和社会对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关注度和公正期待度日渐增强,尤其是涉及中小学校法律案件已呈现出显著增加甚至在某些领域急剧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些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近年来中小学校涉法案件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就加强中小学法律风险防控提出对策建议。

一、中小学校涉法案件的特点

由于中小学校办学的复杂性,学校在运行管理中涉及学生、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家长、社会各主体等多类法律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其涉法案件主要特点是:

1.案件主体上,校方和学生是案件当事人居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学校又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单位的特殊性,尤其是公办学校从其所从事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职责来看,具有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地位,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以学校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此外,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履行职责行为,除教师有重大故意伤害的情况外,其行为结果也归于校方。在传统观念中学生是受害者,但是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学生往往又是施暴者,例如2013-2015年,广东省发生“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学生都是案件当事人。

2.案件类型上,以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中小学校民事案件以伤害事故为主,2014-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涉及学生伤害事故案件517起。其中,小学和初中伤害事故案件分别为261 起和169起,占总数的83.17%。这表明伤害事故多发于小学、初中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是易受害群体;中小学校行政案件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案件为主,2014-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案件180起。尽管这些案件大多案情相对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清晰,但由于裁判结果对原告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即便经过二审(含再审)结案,但往往案结事未了。

3.案件影响上,不少案件尤其是一些涉生案件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中小学校园是未成年人活动和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直接关涉亿万家庭的幸福,是社会各方面和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因此,一些涉校涉生的严重涉法案件,尽管总量不多,但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大。如一些地方发生的校长、教师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直接把学校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不仅玷污和损害了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还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中小学校涉法案件的增加,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整体法律意识和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传统教育内部事务被纳入法治范畴,越来越多的教育纠纷选择以法律方式解决,这是教育法治建设推进的体现,也是必经之路,但是,从这些案件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造成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多发的另一个

重要原因在于学校法治意识淡薄、法制能力偏低、法治教育欠缺,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不足。

1.法治意识淡薄。中小学校普遍缺乏在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对依法治校认识不足,甚至不少学校遇到纠纷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个别社会单位和家长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采取封堵校门、拉横幅示威等办法来扩大影响,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又以息事宁人为原则,结果往往采取不依法办事的方式,私下甚至采用不合规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

2.法治能力低弱。中小学校处理法律关系、涉法纠纷案件的能力普遍较弱,缺乏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协调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个别学校和教师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缺少法治观念,缺少法律常识,在办学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甚至极个别教师法治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给学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起到反面示范的作用。

3.法治教育欠缺。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成绩,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当发现个别学生有不良嗜好、不良行为时,没有及时对这些学生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挽救工作,而是做做过场、摆摆模样,简单粗暴地批评责罚甚至劝其转学、退学。

三、防范化解中小学校涉法风险的对策建议

防范化解中小学校涉法风险,究其根本,在于增强中小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多措并举完善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体制机制,增强中小学校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1.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中小学校承担着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增强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事,不断推进学校治理法治化。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依法治校与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学校涉法重大事项,要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合同管理等合法合规审查机制,将关口前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办学依法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依法落实教师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保障师生主体地位,促进决策科学化。

2.聘请法律顾问和兼职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管理,促进学校管理法治化。法律顾问和法治副校长是中小学校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专业支持力量,法律顾问可以直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论证与合法性审查,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在校园伤害事故、师生权益保护等重大法律纠纷处理方面提供法律服务;聘请兼职法治副校长可以密切学校与属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法治部门的联系,法治副校长通过定期深入学校了解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和师生法律需求,可以有效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法治实践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

3.开展丰富多样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学法、用法能力水平。中小学教育阶段是青少年儿童成长的关键期,也是对他们法治教育的最佳时期,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可以有效提高其自身防护能力,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编制、选用符合其理解能力的法治教育内容,聘任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兼职法治老师,通过法治课堂、普法讲座、演讲征文、法制情景剧和文艺表演等多种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教育的生动性、实效性。

4.建立健全教育纠纷多元化法律解决机制,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健全校内协商机制,增加校内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争取内部化解教育矛盾纠纷;畅通人民调解制度,将律师、德高望重的在职或退休老教师等补充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更好地发挥学校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教育行政调解主体专业化和独立性移转,适时设置独立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增强教育行政调解协议执行力,提高学校涉法纠纷的调解效率和成功率。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公办中小学涉法案件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FHB150457)

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中小学校涉法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作者:韩小雨梁成来源:《新教育·(上旬)》2020年第12期海南省教育厅韩小雨梁成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我国教育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在《民法典》《刑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修订中都加强了对教育领域的关注,在《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中也着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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