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
额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22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5〕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的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 1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 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二) 现货空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2 / 3
(三) 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的权利仓数量(按每日日终
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且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非备兑义务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市商,因做市业务需要,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最近3个月未被本所采取过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最近3个月做市评级结果均在C以上(不含C);
(三)最近1个月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出现5次及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因经纪业务客户数量增加、客户持仓限额增加等原因,出现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提高该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第六条 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交易需要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提交经本人签字的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机构投资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及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
(二)期权经营机构出具的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需经期权经营机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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