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
配置,提升集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集团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学校事、企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集团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参照本办法办理。
3.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属员工的管理,监控部负责监督。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集团聘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集团的岗位设置要求,不得擅自增加岗位。集团鼓励通过增加员工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提高劳动效率。
第六条 集团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办理招聘事宜。
第七条 集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经验、体格及工作需要条件为准,要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对应聘和安排的岗位要有强烈的认同感。员工招聘实行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并举,所有员工的聘用一视同仁,择优录取。
第八条 具体招聘程序: 1.申请
用人部门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核。 2.审批
集团分管领导对用人部门提交的《人员招聘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集团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3.发布信息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招聘申请表》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始通过适合方式、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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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途径向集团内部和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收集和整理应聘资料。
4.内部招聘
内部员工应聘,应填写《内部员工应聘申请表》并上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对内部应聘员工的档案进行审查(包括应聘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表现和对应聘岗位所需业务技能的掌握情况),并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专业考核,经考核确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情况和所在部门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员工的岗位调动手续(若申请补员的部门和该员工所在部门为同一部门,则由该部门负责人最终确定)。
5.面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人员招聘申请表》,对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初选,对于并将筛选结果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确定并通知面试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面试日程,通知总经理、分管领导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必要时通过现场操作考查其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面试结束后,面试考核人员进行意见汇总,确定是否录用。如属于内部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还应与应聘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咨询和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免影响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餐饮服务保障类应聘者,在面试前应提供淮安市或淮阴区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有效健康证件。
6.录用
(1)应聘者凡不符合社会保险交纳条件的,不予录用。
(2)经面试合格,确定录用后,应聘人员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后勤集团员工报到证》至用人部门报到。
第九条 曾经在集团任职,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录用程序与新聘员工相同,并且在集团的工龄重新计算。
第三章 试 用
第十条 用人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报到证安排新进员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
第十一条 员工试用期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员工可向部门递交转正申请,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试用期考评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予以转正,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享受集团正式员工节日福利,如试用期满考核不通过,则不予录用,所享受的福利将在试用期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
在试用期间的员工,有下述情形或相关情形时,集团可以立即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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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1.不服从工作安排。 2.不能胜任工作。
3.试用期内迟到、早退达3次。
4.试用期间旷工累计达1天,或事假累计达5天。 5.打架、斗殴,产生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严重违反集团或学校规章制度。 8.被发现应聘时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不属实。 第十五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1.集团印发的《员工信息登记表》;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一个星期内二级及以上单位(医院)的体检报告单;(体检费试用期满后给予报销) 7. 三个月内的免冠一寸彩照及二寸彩照各四张; 8.如果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要提供再就业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交纳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
1.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国家法规及集团制度统一办理。
(1)新员工入职后须按规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2)新员工入职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单位为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如果符合社会保险交纳条件,但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不愿交纳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2.签约年限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第一次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签订3年,再次续签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交纳
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到淮安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档案备案,办理社会保险交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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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应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表》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再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确认是否与其续签。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集团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集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集团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 辞职与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 辞职
1.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2.其他所有员工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辞职申请表》。
3.辞职人辞职前进行工作交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工作交接意见。
4.人力资源部凭《辞职申请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根据部门提供的考勤记录办理薪资结算。
5.辞职者自《辞职申请表》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应正常出勤,遵守集团和学校各项规定,正常工作。在此期间,若没有出勤即论旷工处理,若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或是请假7天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不予办理薪资结算。
6.如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没有获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视为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作自动离职处理,集团不予办理薪资结算,由此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集团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辞退与开除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负责人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集团和学校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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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集团其他岗位工作的;
(4)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经过多次谈话或教育仍无明显改善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和学校规章制度; (3)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五天者;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集团蒙受较大损失者;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7)偷盗同事和集团财务者;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打架、斗殴者; (10)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3.当辞退或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辞退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到人力资源填写《辞退申请表》,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3)员工将所在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后,持《辞退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5. 辞退或开除决定由员工所在部门作出,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被集团辞退或开除的员工仍须按集团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7.被辞退员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期间,需继续遵守集团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集团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影响集团正常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开除,且不予以办理薪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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