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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三峡库区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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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目前已出台了14类24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1)农村移民安置优惠政策。一是建立三峡库区水利专项资金。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区县优先列为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从1996年开始,每年安排重庆市三峡库区水利专项资金7500万元。二是建立大江大河治理水利专项资金。

“八五”期间,国家每年给三峡库区安排以工代赈资金1~2亿元,“九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三是实施农村移民外迁补助政策。重庆库区累计外迁移民16.17万人,其中政府组织外迁移民每人享受5000元(静态)外迁补助。

(2)淹没工矿企业迁建优惠政策。一是技改专项贷款。

1993年至1998年,国家每年安排三峡库区淹没企业技改专贷规模7.5亿元。二是联营专贷。1997年至2001年,国家每年安排三峡库区淹没企业联营专贷15亿元。三是破产关闭参保企业补助。对破产关闭参保企业欠发的养老金由中央财政一次性全额补助277万元。四是银行核呆。对关破企业历年的银行债务,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账核销总规模予以核销。五是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企业破产关闭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50%的补助。

六是实行“4∶4∶2”政策。对国有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存在的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移民资金中央预备费和地方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解决。

(3)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调整政策。国家通过调整三峡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增加重庆市移民静态投资

59.7亿元。

(4)对口支援政策。一是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对口支援重庆库区资金206.9亿元。其中,中央部委支持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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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亿元,对口支援省市到位经济合作项目资金149亿元、社会公益类资金11.8亿元,其他资金8亿元。二是实行进口自用物资关税返还。1996年至2003年,国家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每年核定总额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其中,重庆库区8433万美元),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先征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2004年8月,国家同意此项政策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三是对口支援兼并的搬迁负债企业享受免息。对口支援企业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欠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5)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一是从2006年7月开始,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连续扶持20年。二是从三峡库区基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三是建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起,国家按每千瓦时4.5厘钱的标准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用于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此项政策执行至2006年6月止。四是建立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国家从三峡电站上网售电收入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专项资金,提取期限为10年,用于解决搬迁后的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此项政策执行至2006年6月止。五是支持发展库区四大产业。国务院三峡办重点支持库区发展柑橘、畜牧、水产养殖和旅游等四大优势产业。

(6)产业发展基金政策。中央从2004年至2009年,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每年安排5亿元建立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库区产业发展,解决移民就业问题。从2006年起,每年增加到10亿元。

(7)三峡库区基金政策。国家自2007年11月起,从三峡电站上网实际销售电量中,按每千瓦时8厘钱的标准征收三峡库区基金,所有机组满发后,每年约8亿元用于解决三峡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城镇困难移民扶助)、库区维护和管理、三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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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政策。三峡电站发电后,其增值税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湖北省与重庆市的税收分配范围,按鄂、渝两省市的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进行分配,执行期限至2009年。

(9)耕地占用税政策。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0)优惠电和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政策。一是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20亿千瓦时优惠电送重庆库区(5年共计100亿千瓦时),每度电优惠2厘钱。二是在“十一五”期间三峡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从三峡发电和输变电收益中各拿出5000万元(其中2006年两家企业各按2500万安排),共计4.5亿元,作为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按比例分配给湖北、重庆(分别为15.67%、84.33%),专项支持库区发展。

(11)库区电气化县建设政策。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区县优先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县,予以扶持。

(12)污水处理“以补促提”政策。建立库区污水处理“以补促提”运行机制,2006年至2010年国家补助库区污水处理厂约11.3亿元。(13)库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一是从2002年至2003年,投入40亿元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投入40亿元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此后,国家继续投资用于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二是实施“移土培肥”工程,投资3亿元的一期工程已经完成,二期工程即将启动。三是实施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7+1”试点示范项目,开县移民生态家园建设、巫山小三峡原生态景观保护、奉节胡家坝消落区综合整治等项目已陆续启动。

(14)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国家对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优惠。二是国家取消对重庆三峡移民工程征收的41项费用,免收13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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