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收入的确认模型
一、收入确认的基础
根据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来源于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基于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或转移商品或服务, 将 导致合同履约义务的减少,进而导致收入的确认,即合同净资产的变动是收入确认的基础。
1、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和客户付款之间有可能不是同步的, 应当根据下面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 而客户没有付款,导致企业有了收取的对价的权利时, 企业应当确认其权利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 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
而合同资
当出现时间差异的时候, 企业
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 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 还取决于其他条件才能收取相应的 合同对价;即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 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
【思考题一】2 X 19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一份合同,以
100万元向客户转让
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 而合
产品甲和产品乙。合同要求首先交付产品甲, 并规定针对产品甲的付款将取决于产品乙的交 付,即仅当企业将产品甲和产品乙都转让给客户之后,
才能收取100万元的对价。甲公司将
40万元和
转让产品甲和产品乙的承诺识别为两项履约义务,并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
60万元分摊至转让产品甲和产品乙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在向客户转移产品的控制时针对每 一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 (1) 转让甲产品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转让乙产品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100
40 60
40 40
2)企业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时没有向客户转让商品,从而导致了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如果客户预先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而企业话
没有向客户转让商品, 则此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 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 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思考题二】2X 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订立了一项合同,合同要求企业于 19年5月31日向客户转让产品,合同要求客户在
价。
客户在2X 19年5月1日支付了对价,企业于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情形一: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1) 2X 19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 2X 19 年 5 月 31 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情形2:该合同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1) 2X 19 年 3 月 31 日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负债 (2) 2X 19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 2X 19 年 5 月 31 日 借:合同负债
将
不
2 X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 计量收入的基础
是将将合同对价计入履约义务,按照以实现履约义务的金额确认收入。 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计量。
也就是说计量收入的基础就是分配给已实现履约义务的金额。
即按分摊的客户
三、 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1. 收入确认方式:应当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
2. 收入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
3. 收入确认的时点: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2X 19年3月31日预先支付100万元对 权时确认收入
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 在企业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 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
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是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 能够主导 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100 用;第三是能够获得几 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100
2X 19年5月31日转让了相应的产品。
四、 确认计量的五个步骤
100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00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100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100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100
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00
100 100
01收入的确认模型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