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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会计实操——(第21讲优秀作业)无形资产思考题(张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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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 1.请评价该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 2.该制度是否需要优化?请指出。

答:精准定义、内容适当、职责分明、缺流程、缺表单、缺自制费资标准、缺抵税管理。

思考二: 1.你有去了解过国家是如何通过各项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的?你能找到相应得政策文件吗?

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三、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效保护产权,有力打击侵权。

会议推出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更大力度激活创新资源。其中,鼓励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等20项举措,将推广到全国;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等3项举措,原本在个别地区试点,这次将推广到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先行先试区。

2.你熟悉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规定研发经费的加计扣除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3.你认为企业执行这些政策的难点是什么?

答: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设计不够完善

1.会计核算门槛太高,中小企业难以企及。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中小微企业15.09万户,占全市企业的99.8%。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的活跃因素和重要主体,但由于中小企业多数是从家族经营或者个体户经营模式发展而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设置的会计核算门槛较高,对希望享受优惠的中小企业形成了不小的障碍。

(1)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大,纳税调整繁琐。对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和新近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以下简称“70号文”)关于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在会计上属于研发费用但是在税法上却不在可加计扣除范围之内的费用就有5大类合计13项之多,会计处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较大。例如194号文规定的人工费用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并且194号文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中还包括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而116号文和70号文规定人工费用

中只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才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如果希望享受优惠,必须对符合会计规定的人工费用再次进行人员种类和费用的细分,从中挑出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汇总后再合理分摊至各个研发项目当中,纳税调整十分繁琐。

(2)研发费用归集复杂,部分费用界定不清晰。调查问卷发现,

开展了研发活动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的企业中,有40%的企业是因为研发费用归集复杂,嫌麻烦而未要求享受。研发费用的归集不仅要求企业财务核算人员要熟悉掌握研发活动各阶段、环节的工作内容,也要求企业技术部门了解研发费用的归集要求,更需要两个部门通力协作,共同确定归集主体、费用归属和具体信息需求。当前多数企业在研发费用确定和归集的具体操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研发项目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内容和参与人员。如果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具体运作,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与费用归属,无法确定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也就无法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正确分开核算。技术部门如果不了解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就无法为财务核算人员提供准确的核算依据,例如研发进程、研发人员出勤情况、研发材料领用情况等核算依据,导致财务部门未能按照116号文要求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在进行委托研发时,如果未要求受托方准确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表,就会导致企业错失享受优惠机会。116号文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是在194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基础上收窄的,但是部分费用项目界定不清晰,缺乏具体解释,实际操作中费用确定难以把握,容易引发征纳矛盾。例如

116号文认定的可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企业总工程师的薪酬因研发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百分比不好划分,在会计日常核算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未体现在“研发支出”当中,由此可能因为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直接”的理解不同从而引发争议。再例如研发成果的评估费用在会计上属于研发费用但是116号文却未将其纳入加计扣除范围,116号文只允许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加计扣除,到底评估费用对应什么内涵,它与论证费用有什么区别,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2.对税务机关赋权过大,容易引发执法风险。116号文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要求很高,要求这些研发项目在本省范围内具有领先地位并且行业范围在“两个领域”之内。至于这些研发项目由谁来鉴定,11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也就是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没有异议,企业只要过了税务机关这一关就可以享受优惠了,政策上赋予了税务机关极大的权力。但研发项目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专家学者们也只能在自己的领域内拥有鉴定资格,让整日与会计税法打交道的税务人员去从事研发项目鉴定工作显然是不合适的,制度设计在这一点上存在明显缺陷。在最开始执行政策的两年里,就出现了项目判断难度大、各基层分局执行尺度不一、执法风险高的问题。为此,我们与科技、地税部门协调,从2010年度汇算清缴起统一收集申请享受优惠的研发项目送科技部门鉴定,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的判定风险。但据了解,邻近

【BT学院】会计实操——(第21讲优秀作业)无形资产思考题(张健明)

思考一:1.请评价该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2.该制度是否需要优化?请指出。答:精准定义、内容适当、职责分明、缺流程、缺表单、缺自制费资标准、缺抵税管理。思考二:1.你有去了解过国家是如何通过各项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的?你能找到相应得政策文件吗?答: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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