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0类 1类 2类 3类 4a类 4类 4b类 70 60 5.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省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 一般户外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55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6.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 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 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 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 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 测量依据的标准; f) 测定示意图;
g) 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 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A.1 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A.2 高速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60000~80000辆: A.3 一级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000~55000辆: A.4 二级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5000~15000辆: A.5 城市快速路
根据GB/T 50280,定义如下: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连续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 A.6 城市主干路
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场和车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主干线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 A.7 城市次干路
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A.8 城市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A.9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