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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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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第六条 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八条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纳租金(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按照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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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并备案。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九条 企业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标准厂房租赁申请表》一式叁份。

第十条 项目预审: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入驻通知书》。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

(一)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物业管理公司陪同企业选择标准厂房,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参与入驻企业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批。

(四)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入驻实行手续代办制度,由标准厂房业主协调参与帮助办理,消防部门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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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下同);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9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第三层租金为7元/月/平方米,第四层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每三年上调 10%。

(二)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现行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依据),每三年上调15%。

(三)其他费用:用水、用电价按照工业用水、用电价格为依据。水、电价格浮动以相关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租金的管理

标准厂房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租赁面积按月累计每半年收取一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人民政府同意减免租金的企业,对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物业管理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优惠奖励政策

(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贵州省、安顺市和“产业大招商”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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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凡在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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