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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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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

论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

文/马鑫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我国也将食品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全作为工作重心进行调整,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在民事责任、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具体分析,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希望提出关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相关意见,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几率。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界定(一)民事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违约责任,是指在食品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消费者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属于销售方与消费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说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着食品安全的违约责任。但第二种并不属于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范围,所以接下来我将重点说明消费者与销

售者之间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消费者需要证明食品销售者存在违反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且被认定为有效,销售者则需要证明自己依照合约履行了义务,如果不能够证明,就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于消费者所受到的侵权行为进行补救措施或者损失赔偿等具体的措施。

(二)民事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是指食品生产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需

要对受害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

《侵权责任法》在第21条和第22条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销售方对于消费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严重精神损害,也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此之前包含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发生侵权问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约,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的损害,违法了约定义务,而且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这时就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即可合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

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中指出,只要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受损害方则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主动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问题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比较

食品安全民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在食品民事责任的认定上是认定为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要看是否发生了责任竞合,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

害者就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同样,

侵权责任比违约责任有更广泛的使用范围。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缺陷分析(一)我国的食品安全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分析

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整个体系是建立在受害人受损的基础上,且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最基本上需要受到社会认定或者是一般观念的认同,需要相对多的人的一种认同,这一规定基本上就是属于可以被动摇或者改变的东西,是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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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上

的规则,法律变得不再硬性化。当然,完全可以改变受损方的损害程度,或者是社会认同。且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应该以金钱等财务性质的东西为主要内容,这样才能够真正符合受

害一方希望获得赔偿的心理和意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确指出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但是相对来说不明确的一个法律规定,会受到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更深入的去规范化。才能在相对稳定的框架里维持整个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分析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要先从关系主体上来说,受害者是赔偿权利的主体,对于受害者的关系人来说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赔偿的主体。进行赔偿的权利主体分为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所以这样看权利主体方就会有一个很大的范围,凡是涉及危害消费者的任何个人和集体都可能成为赔

偿义务主体。

是属于关系主体不明确的一部分。比如明星等代言也全都逃脱不了责任,还会造成一定的信任危机,对于商业进步,以及拉动经济状况和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权

责不明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对于客体来说,

也需要提高自身的辨识能力,增强个人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食品安全受害者请求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损失的一个义务的履行,当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环节上出现问题,受害者就可以依据法律

进行追责。从人权的主体出发,

这是要求实现赔偿与补偿受侵害者所造成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损失。

(三)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制度缺陷分析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的惩罚性制度,这一制度在其使用期间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日益显示出其存在的局限性。这样的一个赔偿制度给消费者制造了一些骗取利益的机会,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明明知道是假的东西然后进行买卖,而后举报进行牟利,这种行为这在一定的社会认同上是一种关于信用和诚实原则的一种欺诈行为,并不利于社会市场制度的稳定,也不利于良好风尚的传播。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完善(一)我国的食品安全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责任的赔偿制度,结合以上所探讨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减少食品生产者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对于食品生产者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毕竟这是有关于到国民的身体健康的一个社会体系和环节,所以应该更加深入地探讨出一个适合食品领域的生产者所需要的免责条款。另外,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方面,应该实际情况去分析,再考虑到是不是应该有责任,其实作为明星自身也要做到在代言之前考察到产品的可信度,这样作为最后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比如明星是否有欺骗消费

者的情形,是不是在广告中说了一些实际上没有使用过代言过的产品所拥有的相关特征,明明知道该商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还做广告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按照法律程序被追责,如果明星没有对产品的性能,相关文件,生产厂商的情况做详细了解就认定其存在过错。所以明星自身要做到对产品的绝对了解,不然就可能会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受到

责任关联。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法律中必须要明确的款项,具体的数额,虽然无法确定,但是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首先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程度,根据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判定数额,但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实际状况或者是受害者的需求来进行协商。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违约赔偿责任制度来说,首先要强化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地位,要时时刻刻遵循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理念,将民事赔偿的优先执行,放到第一位,要优先执行罚款与罚金的处罚,同时还适用于法院的各种收费和没收

财产等。建立一个相对专注于食品安全的事故补偿金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民事赔偿的优先作用,使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短期内问题的最快解决,达到保护人权降低案件再发生的

几率。比如可以建立一个赔偿金制度,

当受害者数目众多,或者是需要赔偿的数目巨大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有限,不能够对所有的受害者进行有效赔偿的时候,就要动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国家可以专项建立一个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出现上述情况,基金就可以发挥作用。基金的经济来源可以通过企业的缴款,或者是社会慈善募捐,也可以国家拨一部分税收进行专项建

设。国家通过专门部门负责调查,

每年的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大约需要的经济额度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进行拨款,使整体的保障金制度得以运行。

(三)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制度完善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对义务主体采用严(上接第175页)以支持加拿大收购下一代士兵轻武器系统。研究的武器因素包括:武器质量属性,长度,配置(即犊牛式与常规型),后坐力和枪口移动,替代武器支持以促进火力稳定性,替换瞄准/火控系统和武器装备显示器控制界面。

(二)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研究主要集中在士兵的射击行为循环和武器兼容性。最近的研究和评估包括面部保护对射击表现的影响,用户对M4前方导轨附件套件的评估,武器重量和质量中心的影响,用户对小队指定的射手武器替代品的

评估以及用户评估紧凑型半自动狙击系统(CSASS

)。(三)通过进行众多士兵的射击表演研究,使用各种工具检查服装和武器系统的兼容性,量化射击性能,包括射击模拟器,瞄准点追踪装置和实弹射击靶场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武器的实际后坐力以及对目标的影响,重新捕获的时间以及与服装和设备的互动作用,实弹射击评估提供了最好的数据。

在试图确定武器和瞄准系统与个体服装和装备的兼容性时,对于肩膀上的枪托的稳定性,面颊与强身贴合稳定性和获得适当视觉图像的速度的主观反馈可以以非常少的成本和装备需求提供有用的信息。

参考文献:

[1]Bates,K.A.(2011).Costanalysisandeffectivenessofusingthein-

论坛

格的责任原则,将责任规划到更加明确的程度上,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必须要出具销售者在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的相关证明才能够获得赔偿,但是事实情况就是他们很少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这对于他们获得赔偿来说相当不利,所以应该采用责任倒置制度,让食品的销售方来证明销售的食品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则作为受害者的保护证据。作为消费者本身也不能够为了赚取赔偿金,在明知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去买然后进行举报。惩罚范围也要相应扩大,对于之前规定的十倍的支付价款这一具体范围也应该进行更加多样化的选择。比如基数相对较小的产品,为了起到惩罚和赔偿的目的和作用,就需要扩大罚金。食品消费者受害程度与食品价款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够根据食品价格去考究赔偿性赔款,应该以消费者实际受到的损失相联系来确定具体应该赔偿的基数。其实这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食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他们这一个程序上的对食品安全的把关。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最初的出发目的,更好的营造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环境。

四、结语

对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度,本文主要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出发,希望能够就当前状况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能够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而减少当前社会上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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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鑫,在读本科生,法学专业,单位:辽宁省大

连市大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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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闽南师范大学;作者简介:董珅,研究生,教育学硕士(在读),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方向:

应用心理学认知与学习研究。

)2019.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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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论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文/马鑫摘要:随着我国各项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我国也将食品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全作为工作重心进行调整,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在民事责任、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具体分析,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希望提出关于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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