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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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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冯希人、王文立撰稿

实践中,个别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办案程序中,有的律师可能存在着以下盲区:

1、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应当被羁押的最长时间是多少;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可以由谁提出,由谁受理,由谁鉴定。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没有可依照的操作规范;

实践中,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疑问。仅对于以上三点,分两次谈谈自己学习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的归纳和总结。敬请各位律师同仁赐教:

一、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委托人或当事人问我们,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阶段,嫌疑人或被告可以羁押多长时间。要事先确切地说出被告的羁押期限是不可能的。因为,被告的实际羁押期限是随着公、检、法办理或审理案件的办案期限的变化而变动的,是可变数。但是,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应当有底数,应为他们提供一个比较接近现实的答案。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期限和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清楚了司法机关的法定办案期限就大致清楚了在押的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期限。 (一)没有任何延期情况下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

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直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不包括任何延期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正常的最长羁押期限约为5个月20天。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正常的最长羁押期限也是5个月20天。这个期限是没有任何延期情况下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期限。但是移送案卷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计算依据如下:刑事拘留期限按3天计算,审查批捕期限按7日计算,侦查期限按2个月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按1个月计算,一审法院审理期限按1个月计算,上诉期按10天计算,二审法院审理期限按1个月计算。 具体的不包括以下内容,

1、该期限不包括如二审或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死刑复核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

2、死刑复核后裁定重新审理的案件,重审的期限不包括在内;

3、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直至押送监狱服刑的期间也不包括在内;

4、移送案卷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如,上诉案件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案卷邮寄时间,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到法院立案庭,后由立案庭将案件移交刑事庭,有的直接移送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自立案庭决定立案当天作为法院审理阶段的开始);

5、法院因检察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提出更换辩护人等原因,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 6、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7、二审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

8、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9、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被批准延期的案件; 10、因法院、检察院改变管辖的而不计审限的期限。

1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

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殊情况:不能因节假日而顺延嫌疑人和被告的羁押期限。 (二)延期以后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简称可变法定羁押期限)

对于可变的法定羁押期限,我们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发还重审的一审阶段、发还重审的二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死刑复核裁定发还重审阶段。此外,还有介于几个阶段之间的情况,如上诉期限(10天不变期限)、案卷在途的期限、判决生效后至判决执行期间的羁押期限等。 1、刑事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刑事侦查期限)

自刑事拘留之日起,公安机关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个月7天;检察院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为9个月14天(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后至批捕至多14天)。计算如下: 拘留至批捕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经省级的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上述期限之上再延长两个月。检察院可退侦两次,公安机关可以补侦两次,每次不超过1个月,两次共两个月。 这10个月另7天还不包括以下情况: (1)精神病鉴定期间;

(2)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嫌疑人隐瞒隐瞒真实姓名,从查实真实姓名日起计算期限; (3)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

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4个月15天:

不包括的情况有改变管辖的情况。因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由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再移送上级检察院。为了给足上级检察院审查时间,这段时间应当另行延长羁押期限。 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两个月补充侦查期限。因为,该两个月期限已计入侦查阶段。 特殊情况:根据刑诉法165条(二)检察人员可以建议补充侦查,每次的期限1个月,以两次为限,即可以补充侦查两个月。这个期间一般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上没有计算在4个月15天之内。也没有计入侦查期限。 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包括在内。

3、一审期间的最长羁押期限(一审办案期限)

无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刑事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为6个月5天;(不定期限)计算依据如下: 计算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办案期限是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2)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3)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审判人员可视情况同意延期申请,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4) 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延期审理,一个月内补充完毕,可以两次共计两个月。 (5)被告要求更换辩护人被准许的,辩护准备时间至多10天。法院可以延期10天,不计入审限。

(6)一审判决后,被告和检察机关各有10天上诉期或抗诉期。 特殊的情况:

(1)不包括法院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的法院收到案件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该延期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审理,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侦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限。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

另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办案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4、二审期间的最长羁押期限(二审办案期限)

二审的最长期限为5个月25天;应当明确,案卷的在途邮寄时间和不包括在审理期限内。(与一审期限相差10天上诉期)

5、发还重审的一审阶段、发还重审的二审阶段最长羁押期限

若二审法院将案件发还重申,一、二审办案期限相加,最长羁押期限为12个月;(只能发还一次)

6、死刑复核没有规定期限

7、案卷的在邮寄途中的时间无限制规定。 8、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无时间限制规定。 9、二审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看卷无期限规定。

综上所述,至二审判决生效,不包括精神病鉴定期限、不包括案卷移送期限、不包括全国人大特别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包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阅卷时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侦查羁押的被告最长可以羁押38个月22天;检察机关侦查羁押的被告最长可以羁押37个月29天。

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冯希人、王文立撰稿实践中,个别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办案程序中,有的律师可能存在着以下盲区:1、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应当被羁押的最长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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