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或
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缓缴申请书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连续缴费意愿但因个人就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当年无力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可缓缴。(以下信息需缓缴申请人仔细阅读并确认)
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当期养老保险费缓缴,明确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一、本人确有连续缴费意愿,并同意在提交缓缴申请后3年内足额补缴;二、缓缴期间不可再次申请缓缴;三、缓缴期满后仍未缴费,将不能补缴缓缴期养老保险费。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以及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未缴纳养老保费年度不计为缴费年限。 申请缓缴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缓缴项目 申请缓缴原因 申请缓缴年度 缓缴时限(3年内)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性别 联系方式 申请缓缴前累计缴费年限 【 】就业原因 【 】经济收入 【 】其他 申请缓缴金额(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与参保人关系 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养老保险权益。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备案,一份本人留存。 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累计缴费年限由社保局填写。 3、参保人亲自办理缓缴申请的,代理人信息无需填写。
工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缓缴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