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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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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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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 (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 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 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 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 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 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 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 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 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 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 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 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 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 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 设至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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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 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 应使用内、 外喷雾装置和除尘 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贝U必须保证外喷雾装 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 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否贝,不得开机掘进。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 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 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 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 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降 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 器。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

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 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 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 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 定期冲洗 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 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 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 风流净化水幕、 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 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 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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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布置在粉 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 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 按《矿井安全规程》第 112条和第 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 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 定。

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 《矿井安全规程》 第 101 条的 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六条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 ' 必须采用潮 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 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

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39 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 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 必 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 1次;2、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个月测定 1 次, 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 续采样, 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 少于 4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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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 次。

(三)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 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 个。

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 GB5748— 85《作业场所空气中 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 GB16225— 1996《车间 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 LD38— 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二十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 粉 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 SiO2 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 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 SiO2 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 x 线衍射法。 矿井粉尘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新入矿工 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 须拍照胸大片。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查出的尘肺病患 者,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 做好健康监护及尘肺病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接尘工人的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2?3年拍片检查1次; 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 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尘肺病职业健康检查。

3、 尘肺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 承担。 第二十四条 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各种每年拍片复查 1 次、混合工种每 2年拍片复查 1 次、纯采 煤工种每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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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xx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矿井粉尘防治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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