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取得——考试制度; 4、报名条件:(无学历要求)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考试科目:3科(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免试2科)
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四)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备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
(五)继续教育:
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职业道德规范; (4)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3、形式——接受培训、自学;
4、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1、会计员(初级):2、助理会计师(初级):3、会计师(中级):4、高级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报考条件(1)资格证;(2)高中以上。 2、中级:(1)专科,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本科:4年;(3)硕士:1年;(4)博士。3、高级:考评结合。
注:①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制度取得,高级资格采用考评结合;②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全国有效。伪造学历等资历证明或考试作弊,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七、会计岗位设置要求:(1)根据本单位需要设置;(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3)有计划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 3、总会计师:
(1)地位——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设置范围——国有(包括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职责——编制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考核;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权限——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或提请领导处理;有权组织单位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5)任免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私企除外):
(二)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清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及近姻亲)
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提出交接申请;
(二)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三)移交点收;
(四)指派监交人: 1、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五)有关人员签章。(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移交的档案负责)。 十、法律责任:
(一)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 (二)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可对单位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凭证、帐簿,提供虚假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处5,000-10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50,000元罚款;
(4)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档案:处5,000-50,000罚款并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章问答题: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由哪些构成? 2、什么是代理记账?其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3、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哪些?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有哪些? 本章案例分析:
1、有关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问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会计法》
②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否设有总会计师、是否同时设置了与总会计师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否合法。——《总会计师条例》 ③一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有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⑤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大中型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法》
⑥会计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内部牵制?(注意出纳不得兼任的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否办理交接、监交人是否符合规定、移交前业务是否全部处理、移交责任如何划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有关凭证填制、账簿登记和财务报告的问题: ①是否账外设账?——《会计法》
②是否有对会计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即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法》
③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否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④账簿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有跳行、隔页、缺号;账簿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⑤对外报送的会计报告是否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会计档案的有关问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①归档与移交:出纳是否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档案部门是否单独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会计档案是否出借、查阅是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有否办理登记手续; ②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清册是否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共同编制、有没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销毁意见、监销人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监销人最后是否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向其单位负责人报告。 4、会计监督:——《会计法》
①单位是否有拒绝财政部门检查的行为;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
5、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没有在财务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否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会计法》 6、违反会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
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6、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17、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 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归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