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 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 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 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 附近设 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 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 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 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 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1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 1 个轮椅坐席。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8.8 商业服务建筑
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 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 ,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1、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 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 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1、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400 间以上,应至少设 4 间无障碍客房。
8.8.4 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5.1.3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 馆、纪念馆、纪念塔、 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 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 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 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 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 1 处应满足本规范第 3.9.1 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 、女
公共厕所附近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 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 、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 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 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 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 且不少 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 室宜设1 个无障碍厕所。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8.6 体育建筑
8.6.1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 、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 场地设施等。
8.6.2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 2%,且不少于 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 丙级场馆基地内应5.1.5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 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 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 1 部无障碍电 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 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 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 的有关 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 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 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 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 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 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8 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 1:1 的 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 0.2%。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 馆、纪念馆、纪念塔、 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 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 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 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 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 、女公 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 、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 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 电梯间 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 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 1 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 3.9 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 1 个无障碍厕所。
8.4 医疗康复建筑
8.4.1医疗保健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 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 有关规定;
9、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 设施;
11、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 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 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 6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9汽车客运站
8.9.1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8.9.2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