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 、分工与职责
3.1 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3.3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3.5 动火作业人职责
3.5.1应参与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5.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 3.5.4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3.5.5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3.5.6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3.6 动火监护人职责
3.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6.2 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
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6.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7.1负责填写办理动火作业证;
3.7.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培训教育作业人员; 3.7.3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作业; 3.7.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3.8.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3.8.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8.3 在动火作业中,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
3.10.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
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0.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10.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四、基本要求
4.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2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3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五、动火作业分级
5.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六、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6.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6.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6.2.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6.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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