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
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
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
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十一条和记录。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
第二百五十二条
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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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第二百五十五条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
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
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
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
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
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
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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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
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
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
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
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第八节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
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
(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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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第二百六十七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
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二百六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
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
第二百六十九条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
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百七十一条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
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
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
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
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
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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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百七十八条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原则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
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
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
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
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
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条动。
第四节
第二百八十七条
合
同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
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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