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
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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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特制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成立“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负责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是指承接国际贸易客户委托,提供物流策划、货运代理等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具有较大规模、诚信守法的国际物流(货代)企业。 2 / 3
第六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A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五年以上的国际物流(货代)运营时间、且必须持有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三)企业连续三年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其中主营国际物流(货代)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含800万元);
(四)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
(五)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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