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 新区临时工程 钻井勘探支出 钻前准备工程 探井及勘探型数井 其它支出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直接记入地质勘探支出,月未转入勘探费用。
第十一条 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测量、控制点及地形测量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应先由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物探作业单位进行核算,核算时应先在“勘探作业”等科目归集,(具体核算方法见《物探成本核算及管理办法》),期末上转分公司(子公司),由分公司(子公司)计入“地质勘探支出”。
第十二条 钻探探井及勘探参数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按合同规定由甲方供料,钻井公司仅提供钻井劳务,则应根据钻井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及与钻井公司结算的款项,借记“地质勘探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若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供料,则只应根据与钻井公司结算的款项借记“地质勘探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钻井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分公司、子公司承担的青苗赔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地质勘探支出”。
第十三条 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完钻后,所进行的测井、录井、固井及试油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应根据分公司(子公司)与各作业单位结算(或上转)的劳务款项,计入地质勘探成本。
第十四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应全部予以费用化,月末转入“勘探费用”科目;勘探活动结束后,钻井勘探支出应根据最终勘探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发现可开采储量,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借记“油气资产”,贷记“地质勘探支出”,若未发现可开采储量或完钻后超过一年仍没有地质结论的,应将所发生的全部钻井勘探支出(包括探井部分废弃的费用)予以核销,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勘探费用”,贷记“地质勘探支出”。
如果钻探的探井或参数井由于工程施工原因而报废,则应根据事故鉴定书,分清双方责任,属于委托方的责任,应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油气开发支出核算 第十五条 开发活动包括:
(一) 钻前准备工作,包括:取得井场路、为钻井准备井场及确定特定的开发井井位而进行地质勘探活动。
(二) 钻井及装备开发井、开发型参数井和服务井。
(三) 购买、建造和安装生产设施如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量站、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井场工艺流程装置、集输油气管线、油气处理设施、储油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油田内部供排水设施、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等发生的支出。 (四) 提高采收率系统。
第十六条 采油单位按区块分工程项目(例如:开发井、计量站、配水间、输油管线等等)核算油气开发支出,核算时设置“油气开发支出”科目,并设置明细科目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开发井及开发型油气产能设参数井 施 油气开发支出 地面设施 其它 开发装备 开发计算机 开发辅助工程 第十七条 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应先在“油气开发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再转入“油气资产”。 第十八条 无论钻井结果成功与否,所有钻开发井、开发型参数井和服务井发生的成本及井的相关设备成本,均应予以资本化。
注:如果钻井属于非地质原因报废,而是工程施工原因报废,应根据事故鉴定书分清双方责任,属于我方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资本化。 第十九条 如果一项修井作业能增加井的总产量,提高了该矿区的生产年限,则该项修井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第二十条 交付使用的油气资产,应在规定时期内按照直线法计算折耗,计入“油气生产成本——折耗及摊销”,构成油气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已经资本化的油气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的费用。根据公司规定,油气资产的折耗期限为油
气井10年、集输设施14年、油田内部输油气管线14年,其计算公式为:
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月折耗率=1/(折耗年限×12)×100%
油气资产月折耗额=月初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总额(原值)×月折耗率 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耗”科目。 第六章油气生产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及支出,包括将石油和天然气提升至地面,然后进行集输、处理、加工、储存以及组织生产等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以及各种油气资产的折耗、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其成本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福利费、其它直接支出、折耗及摊销和制造费用。 油气生产成本的成本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 直接材料:
1、 原料及主要材料:指采油采气过程中油气井、计量站、集输站、集输管线以及其他生产设施所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如各种地面隔热管、井下隔热管、封存隔器、热采井口、破乳剂、聚合物、锅炉配件及其他材料等。
2、 辅助材料:指采油采气过程中高低压阀门、保温材料、油漆等其他辅助材料。
3、 燃料:指采油采气生产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原油、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煤炭及其他燃料等。
4、 动力:指采油采气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风。包括:外购水、自产水、外购电、自发电、汽、风及其他动力。
(二)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油气生产的采油队、集输站等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三) 职工福利费:指按照生产人员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四) 折耗及摊销:指矿区取得支出进行的摊销及油气资产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折耗。
(五)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
1、 驱油物注入费:指为提高采收率,多产油气,对地层进行注水、注气或者注入化学物所发生的费用。
2、 井下作业费:指为维持油(水)井正常生产,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措施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如压裂、酸化、挤油、补孔、化堵、修井、检泵、下泵、洗井、冲砂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 测井试井费:指油气生产过程中为掌握油气田地下油气水分布动态所发生的测井、试井费用。
4、 油气处理费:指原油脱水,含油污水脱油回收,以及净化天然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种装置的折旧费在内。
5、 稠油热采费:指开采稠油、高凝油采取蒸汽吞吐或其他热采方法发生的费用,包括造汽、注汽、吞吐、保温等各项费用在内。 6、 轻烃回收费:指从原油或天然气中回收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回收装置的折旧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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