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员干部廉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引导公司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全面准确客观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早纠正,形成廉洁从业长效机制,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廉洁档案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建立,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三条 建档对象
总公司部门正、副(助理)职,省域、城市型机构、省内机构班子成员,A类干部,总公司B类干部,其他需建档人员。
第四条 档案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和考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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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五)任期、离任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六)信访、问题线索以及谈话函询、初核情况; (七)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情况; (八)问责情况; (九)监管处罚情况;
(十)巡视巡察发现涉及问题情况; (十一)其它应纳入廉洁档案的内容。 第五条 档案收集
各分支机构,总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监察室、稽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相关档案内容形成后10日内,报公司纪委监察室归档,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一)因干部考察、推荐、任免、考核、评先树优、指导分支机构班子民主生活会、查办案件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使用廉洁档案;
(二)建立廉洁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
(三)查阅、使用廉洁档案,须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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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洁档案内容;
(五)查阅、使用廉洁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七条 建立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对廉洁档案资料进行梳理、分析、研判,超前发现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所管党员干部廉洁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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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办公室 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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