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设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我矿安全重大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避免井下采掘工作面突发瓦斯、顶板、水等灾害时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煤矿所属部门、工区。
第二章 重大安全风险作业区域划定
第三条 XXXX煤矿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有瓦斯、煤与瓦斯突出、顶板、水、提升运输等,风险点分布在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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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工作面、副立井等区域,因此,特将现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副立井等区域划定为重大安全风险作业区域。
第四条 重大区域范围的界定:
1.采煤工作面区域是指从采面运巷口到回风口的区域; 2.掘进工作面区域是指从局部通风机以里至掘进工作面迎头以及掘进工作面专用回风通道的区域。
3.副立井人员提升运输区域是指副立井井筒内区域。
第三章 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设定
第五条 现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将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设定如下:
1.矿井井下单班作业总人数≤400人。
2.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检修班≤40人,生产班≤25人。
3.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综掘工作面≤18人,炮掘工作面≤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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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副立井人员提升同时乘罐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工区,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各安全重大区域作业人数上限设定规定,合理组织各采掘工作面施工作业,避免工作面最大出勤作业人数超过上限规定;副立井罐笼提升人员期间,严格按照罐笼最大提升人员能力规定,做好乘罐人数管理,严禁超员乘罐提升。
第七条 遇公司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期间,应合理分组和分配检查人员,同时检查组人员在检查完一个工作面后,应及时离开到下一工作面检查,严禁长时间呆在同一工作面,避免期间进入同一工作面的人员过多造成被检查工作面人数超过上限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调度室每班因加强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的核查工作,通过各采掘工作面各工区汇报出勤人数及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人数进行核对,当发现工作面人数超过设定上限时,因及时调度查明原因,督促责任区队撤出多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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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设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