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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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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g或ml 0~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50000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 Qn≤5m Qn>5m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全部Qn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 Qn≤50 Qn>50 允许短缺量(T)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1% ** 允许短缺量(T) Qn×3% 允许短缺量(T) 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2% 允许短缺量(T) g或ml Qn的百分比 9 —— 4.5 —— 3 —— 1.5 —— 1 g或ml —— 4.5 —— 9 —— 15 —— 150 ——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第一栏 检验批量N 第二栏 抽取样本量n 第三栏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修正因子 λ=t0.995×1n第四栏 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 s s s s s 0 0 1 3 5 7 0 0 0 0 0 0 允许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样本实际含 量标准偏差s 1~10 11~50 51~99 100~500 501~大于3200 N 10 13 50 80 125 \\ 1.028 0.848 0.379 0.295 0.234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即q≥(Qn—λ·s) 式中: q—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q=1nn?qi i?1Qn — 标注净含量 λ— 修正因子1s-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s=nn?1?i?1(qi?q) 2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

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表3:允许短缺量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或ml0~5050~100100~200200~300300~500500~10001000~1000010000~1500015000~50000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Qn≤5mQn>5m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全部Qn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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