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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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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

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二、人口普查区域包括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指地区、地级市、州、盟)、县级(指县、区、县级市、旗)、乡级(指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

三、人口普查县级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国家行政区划一致。乡级及以下区域以统计用行政区划为基础,依据行政管辖情况,按地域原则划定。人口普查区域仅用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的收集汇总,不作为人口普查工作以外其它用途。

四、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要参考国土、民政等部门相关资料进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与本地国土等部门协商,获取所需遥感影像和相关地理数据,作为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的基础资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开发“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下发各地使用。

五、人口普查乡级及以上区域清单的确定

(一)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自2010年4月初开始,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组织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代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与本地民政部门沟通,结合2010年7月底区划冻结时的预计情况,提出本地人口普查乡级区域清单(名称、地址代码及属性信息,下同),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作为独立的行政区划,且《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没有列出的管理机构及开发区等,原则上不单列为乡级及以上人口普查区域,应按地域原则,整体或分部分归入其地域所在国家行政区划列出的乡级及以上区域中进行人口普查。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4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人口普

查乡级及以上区域清单文件反馈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下发到县级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乡级及以上区域清单确定后,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

六、人口普查乡级区域边界的确定与标绘

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会同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5月15日至6月10日,对核准的本县级所辖人口普查乡级区域进行边界确定和标绘工作。

(一)确定乡级区域边界遵循的原则

1、坚持地域原则。乡级区域必须是界限范围明确的地块,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河流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2、在坚持地域原则的前提下,乡级区域要尽可能与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行政管辖地域明确的,以行政管辖界线作为边界;行政管辖地域不明确的,要结合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工作需要,落实明确的地域并确定边界。

3、乡级区域边界要经地域相邻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认可,有争议的,由县级或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确保做到各乡级区域不重叠、无遗漏,所辖全部乡级区域合起来完整覆盖本县级区域。

4、确定乡级区域边界时,要利用本地遥感影像和界线数据作参考,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遥感影像反映的实际地理位置相符。

(二)乡级区域边界确定和标绘步骤

1、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各乡级区域地域范围进行核查,实地明确人口普查乡级区域的界限范围。

2、安装“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加载遥感影像及相关地理数据、乡级区域名称代码文件。

3、召集各乡级普查办公室熟悉本乡级单位管辖范围和本地地理环境的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依据实地明确的界限范围,参照遥感影像和相关数据资料,由相邻乡级普查办公室人员共同认定乡级边界,并标绘乡级区域边界线。

标绘乡级区域边界时,要将遥感影像尽可能放大,以保证边界位置的准确。遥感影像能够清晰显示乡级区域边界确切位置时,依照遥感影像显示的乡级区域边界线的确切位置(如道路、胡同、河流等的中心线)进行标绘;遥感影像不能清晰显示乡级区域边界确切位置时,要依据实地情况,参考本地的其他地图资料,对应遥感影像上可清晰识别的相关信息,判断确定边界的相对位置进行标绘。

对同时属于县级边界的乡级边界,标绘时要以从国土部门获取的县级边界作为参考。已有县级边界没有造成遥感影像上显示建筑物归属错误的,可直接借用已有县级边界标绘乡级边界;获取的资料中没有县级边界或县级边界与实际不符,造成遥感影像上显示的建筑物归属错误的,根据实际管辖情况具体标绘乡级边界。

对乡级区域管辖范围存在争议的,在实地勘察基础上,由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协调明确责任范围,确保本县级区域内的相邻乡级区域共用同一条边界线。

4、各乡级区域边界划定后,导出乡级边界数据文件,于2010年6月15日前下发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划分普查区,标绘普查区边界使用。

七、普查区清单的确定

(一)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5月初开始,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的乡级以上人口普查区域清单,组织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村级区划名称、代码以及城乡信息进行核实,并与本地民政部门沟通,结合2010年7月底区划冻结时的预计情况,提出本地普查区清单,于2010年5月30日报国务

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作为独立的行政区划,且《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没有列出的管理机构及开发区等,原则上不单列为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整体或分部分归入其地域所在国家行政区划列出的村级区域中,进行人口普查。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核准后的普查区清单文件反馈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下发到县级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区清单确定后,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

八、普查区边界的确定与标绘

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6月15日至7月20日,对核准的本乡级所辖各普查区,会同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共同进行边界确定和标绘工作。

(一)确定普查区边界遵循的原则

1、确定普查区边界时,必须在县级普查办公室划定的本乡级地域范围内进行,做到所辖普查区的地域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乡级地域。

2、坚持完整地域原则。普查区必须是一块完整连片、界限范围明确的地块,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河流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3、在坚持完整地域原则的前提下,普查区要尽可能与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行政管辖地域完整、界线明确的,以行政管辖界线作为边界;行政管辖地域不完整或界线不明确的,要结合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工作需要,落实完整的地域并确定边界。

4、普查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胡同、河流、田埂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5、普查区边界要经地域相邻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共同认可,有争议的,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6、确定普查区边界时,要利用遥感影像和界线数据作参考,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遥感影像反映的实际地理位置相符。

(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和标绘步骤

1、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对各普查区地域范围进行核查,实地明确普查区的界限范围。

2、安装“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加载遥感影像文件及相关地理数据、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生成的乡级区域边界数据文件、普查区名称代码文件。

3、召集各村级普查小组熟悉本地地理环境和本村级单位管辖范围的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在本乡级区域边界文件界定的地域范围,依据实地明确的普查区范围,参考遥感影像,由相邻村级普查小组人员共同认定各普查区边界,标绘普查区边界线,并注明边界相关信息。

标绘普查区边界时,要将遥感影像尽可能放大,以保证边界位置的准确。遥感影像能够清晰显示普查区边界确切位置时,依照遥感影像显示的普查区边界线的确切位置(如道路、胡同、河流等的中心线)进行标绘;遥感影像不能清晰显示普查区边界确切位置时,要依据实地情况,参考本地的其他地图资料,对应遥感影像上可清晰识别的相关信息,判断确定边界的相对位置进行标绘。

对普查区地域范围存在争议的,要在实地勘察基础上,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协调明确责任范围,确保相邻普查区共用同一条边界线。

4、标绘普查区边界线时,不得修改下发的乡级区域边界线。必须要对乡级边界进行更正的,由县级普查办公室对涉及到的乡级区域边界一并进行更正,利用更新后的乡级边界文件,重新进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工作,

第六次全国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二、人口普查区域包括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指地区、地级市、州、盟)、县级(指县、区、县级市、旗)、乡级(指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三、人口普查县级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国家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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