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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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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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规全覆盖。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不再编制控规。
第十一条 编制控规应当依据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积极采纳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统一的编制软件和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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