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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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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03-19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23号)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省委授权管理资产在市(州)的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略)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管理、维护稳定、文化建设、社会贡献、省国资委交办事项等9项指标,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略)

任期基本指标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换算为行业系数进行考核。换算公式为(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第十条 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被实施兼并破产企业、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等,对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与正常经营企业相区别,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值。

1.省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

2.省国资委核定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的行业系数为基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得低于上一任期的行业系数。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

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但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签订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责任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比较,占40%。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年度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在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综合评议指标执行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省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入库数据和经专项调整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经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特别贡献奖励、任期奖励或中长期激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企业负责人基薪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以上年绩效薪酬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完成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略)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略)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酬即为上年绩效薪酬;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酬:在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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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3号【发布日期】2009-03-19【生效日期】2009-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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