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制度 聘用制度:
一、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
二、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三、聘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身心健康,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四、聘任程序
(一)提交应聘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二)资料审查 (三)学校组织试教考核 (四)教师受聘或拒聘 (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专业资料
为加强职员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用工行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分类
(一)我校合同分为《劳动用工合同》和《公办教师劳动合同》两种。
(二)劳动合同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方相关劳动
法规为基础,本办法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三)所有教职工用工合同均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双方经协商另立的条款可签订补充协议。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属秘密级数据,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劳动合同签订
(一)行政办公室是与职员签定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 (二)教职工入职一个月内时应签署《劳动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续签: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经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资料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1.教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或经济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一)试用期间,教职工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教职工自动辞职或《劳动用工合同》期满不愿续签的,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凡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学校主管部门的,学校有权扣发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专业资料
(二)《劳动合同》期满,学校不愿与教职工续签的,主管部门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教职工本人。凡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教职工有权要求学校补发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三)教职工进行工作交接,按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其它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签字确认。
(四)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1.学校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教职工继续处理,或该教职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学校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学校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3.接受学校审查,有经济或其它问题未做结论的; 4.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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