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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抗辩(二审)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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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撤销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51号判决,依法撤销国家工商局被上诉人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6)第0528号关于第1204572号“NMD”商标争议裁定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深圳市TTT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日本株式会社NNN行政纠纷案(NMD商标) 庭 审 抗 辩 准 备(二审)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 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要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反驳观点 主要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反驳观点 主要事实和证据 1、NNN公司的“NMD” 商标法被告对第1、在中国,NNN公司于1987年在包含扣商标法第北京市第一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20第3条:1、关于NNN公司在先使用31条:“经1204572号“申请中级人民法件等产品的第30类上取得了第275152号类商品中,该类别中并商标局核“NMD”商标“NMD”商标的事实。被诉裁注册商标不院(2006)一“NMD”商标的专用权,1997年续展注册时,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准注册的争议案的审定及一审判决中对于NNN公司得损害他人中行初字第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0类NNN公司有权使用的带商标为注理认定事实“NMD”商标的使用情况,认现有的在先651号行政判产品上,续展有效期至2007年1月19日。扣、拉链等扣件产品,册商标,包清楚,适用法定的使用时间为1996年2月决书认定事虽然NNN公司的“NMD”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权利,也不得而且该类别中商品与上括商品商律正确,程序至1997年5月,早于上诉人实清楚,适用类别为第20类,但其一直生产销售第26类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以不正当的应予以法律正确无中的产品。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某类的第26类中的商品也没标、服务商合法,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日期即手段抢先注误,程序合商品上注册商标后,不得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存标和集体维持。 1997年5月26日。故上诉人册他人已经商标、证明一审法院法,请求二审使用表现形式相同的统一标志。NNN公司并在。 认为上述使用是对争议商标使用并有一法院维持原非是跨类别使用其注册商标。 NNN公司属于跨类别商标;商标判决程序合的侵权使用无任何事实和法定影响的商审法院判决, 2、自1993年起,NNN公司授权其在香港使用其注册商标,此行注册人享法,判决正标。” 亦应予维律依据。 驳回上诉人设立的利富高(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是对上诉人在先核准有商标专确,2、商标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注册且在先使用商标权用权,受法持。 的诉讼请求。 NMD(HK)LIMITED),开始生产并在大陆地区在某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后,不的侵犯。 律保护。” 1、原审法院销售标有“NMD”商标的扣件产品。通过大量2、上诉人于1998年9 得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表认定是事实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大量销售,带有 “NMD”月7日在第26类商品上现形式相同的统一标志,上诉无误。 商标的扣件产品已在中国大陆具有很高的知享有“NMD”商标的专用 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上诉人1997人将NNN公司在其他类别上未权,该日期早于NNN公年5月26日在第2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NMD”注册的商标的使用,视为NNN司于2004年8月16日商标前,NNN公司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广泛使公司超出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在中国核准注册 “NMD”用该商标,其产品覆盖的区域包括了北京、别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观点,于商标的日期,且上诉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省在注册后一直使用该商法无据。 市以及上诉人所在的深圳经济特区。上诉人标,故上诉人享有在先3、尽管恶意属于主观状态,知道或应当知道“NMD”商标却抄袭复制该商权利。 难以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标,侵犯NNN公司对“NMD”商标享有的在先此外,NNN公司在国外但一般可以综合相关因素包权利。 获得的商标权不能当然括事后行为推断上诉人注册延伸到中国,且不得侵3、NNN公司在先使用“NMD”商标证据确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基犯中国商标权人的合法实充分,依照商标法第31条应当予以保护。本原则。 权益。因此,原审法院而上诉人认为NNN公司使用“NMD”商标的行认定NNN公司享有“NMD”上诉人无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商标在中国大陆第26类对争议商标已投入真实有效依据。 商品上的在先权,属于的实际商业使用,反而采取 认定事实错误。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1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主张 法律依据 3、NNN公司于2003年9月 11日申请在第26类上注册 “NMD”商标,且其商品销售的范围保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地,这足以证明NNN公司侵犯上诉在先权及商标专用权。 4、上诉人在得知NNN公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商标,且销售标有“NMD”商标的产品后,通过往来函件、传真等方式就NNN公司侵权事宜与NNN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提起相关侵权诉讼,并非像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具有主观恶意性。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主要事实和证据 反驳观点 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 主要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索要高额转让费用、赔偿 金等要求,通过向NNN公司客户发警告函、侵权诉讼、侵权投诉等方式意图阻止NNN公司的产品进入市场。而且在上诉人注册“NMD”商标前,NNN公司已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影响,上诉人对其注册商标为何与NNN公司完全相同又无合理解释。故综合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情况及对NNN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推定上诉人在主观上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具有主观恶意性。 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反驳观点 主要事实和理由 4、上诉人申请注册的“NMD”商标,无论从字母组 合的样式,还是字母大小写,字母大小比例和色彩均与NNN公司的“NMD”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其完全抄袭了NNN公司在先使用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NMD”商标。除此之外,上诉人还在中国注册了NNN公司另一个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的“TDFT”商标和本行业中的其它两个商标“ITXNNTUS”和 “TDFTNNT”。行为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拥有的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注册上述商标后,上诉人却并未真正使用过,其目的是为索要高额转让费。 5、2004年9月,上诉人委托香港律师首先致函NNN公司欲协商解决商标一事;2004年11月16日,上诉人向NNN公司提出1800万港币的价格转让其商标,遭到NNN公司的拒绝;随后,上诉人向NNN公司客户发出警告函,并于2005年2月向上海工商局举报投诉NNN公司、意图阻止NNN公司及其客户的经营,这给NNN公司及其客户造成了严重影响;2005年5月,上诉人又以NNN公司的客户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NNN公司作为第三方也希望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积极准备应诉;2005年8月上诉人以“最后通知”的方式威胁NNN公司并提出500万港币的转让价格,NNN公司并未同意;同月,其又向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举报,福田分局扣押了NNN公司客户的产品。 在诉讼期间,上诉人还向NNN公司致函妄想以诉讼的压力迫使NNN公司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在被NNN公司拒绝后,上诉人自动降低转让价格并提出由NNN公司来定价的要求,但NNN公司未予答复。开庭前,上诉人为避免败诉,从而使其索要高额转让费的目的落空,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 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被上诉人的裁定无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主张 主要事实和证据 1、上诉人于1998年9月 7日获准在第26类商品上使2、一用“NMD”商标。NNN公司于审法2003年9月5日向被上诉人院适提出商标评审的申请,根据用法《商标评审规则》第59条2律错款的规定,其时间已经超出误。 一年法定受理的期限。被上诉人应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河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9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适用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二款一年期限的受理规定,审查做出驳回NNN公司对上诉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的裁定。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在审理本案时未能查明被上诉人错误适用法律,受理不符合申请商标评审条件应予驳回的案件。 法律依据 反驳观点 《商标评审 规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2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 主要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本案所指的争议依据《商商标法第41条第标法》第41条提出,根据2款,即“已注册NNN公司及上诉人在被诉行的商标,违反本政程序中的陈述及举证情法第十三条、第况,被上诉人在被诉裁定、十五条、第十六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条、第三十一条地审理焦点问题,主要是争规定,自商标注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册之日起五年第31条的规定,应否适用内,商标所有人《商标法》第41条第2款。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并不属于仅仅依据《商可以请求商标评标法》第41条第3款及《商审委员会撤销该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就注册商标。 商标相同近似问题提出的“小争议”类型。 故本案的受理时限为5年而非1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反驳观点 1、NNN公司针对上诉人在国际分类第26类2、原审法上注册的第1204572号商标向被上诉人提出院适用法的争议实际上是一个基于以不当手段抢先注律正确。 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即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NNN公司于2003年9月5日向被上诉人提出撤销上诉人于1998年9月7日注册的第1204572号NMD商标在该款规定的五年期限内,故被上诉人依《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已就此进行过审查,并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2、上诉人所谓的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2款即现行商标法第41条第3款、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所规定的均是由于在先注册的商标因相同或相似问题而提出的对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情形,而本案是基于上诉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发生的争议,故不应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不应受1年受理期限的约束。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河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述的其他情形及第6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第59条第二款均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纯属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要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即“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主张 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主要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 反驳观点 主要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反驳观点 第三人主张及抗辩理由 主要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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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撤销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51号判决,依法撤销国家工商局被上诉人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6)第0528号关于第1204572号“NMD”商标争议裁定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深圳市TTT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日本株式会社NNN行政纠纷案(NMD商标)庭审抗辩准备(二审)上诉人主张及理由被上诉人反驳及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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