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市场行为信用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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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检测机构,违反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检测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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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组织,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检测机构具备的工程质量相关检测能力、参加行业标准制定、取得创新成果、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四)检测机构取得检测业绩的信息应在每年的4月31日之前,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检测机构对其市场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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