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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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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

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 1 / 3

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

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 2 / 3

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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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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