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宝政发[2006]14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8 【实施日期】200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宝政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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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依法、有序、规范进
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宝市发[2003]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采取兼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有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应做好如下前期工作。
1、改制立项。国有企业改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应申请改制立项。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企业发展规划等。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改制立项审批。 2、成立机构。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改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市国资委指定组长。成员应包括企业党政工有关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等。企业改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订改制方案、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组织领导方案的实施。
3、公开信息。凡改制企业要将改制相关信息以及对合作方的要求,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和职工群众公开发布。
4、清产核资。改制立项批准后,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1号)等法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清产核资的结果报批后,企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5、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要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政府审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过程中企业 2 / 3
必须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
文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不得妨碍干预其业务办理。 6、资产评估。对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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