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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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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省上下要把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的要求,按照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全面实施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实现省内跨地区、跨部门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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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省稳定、高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行机制,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减轻法人及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源头赋码。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及其他省级登记管理部门要落实国家对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段分配要求,加紧建设和改造注册登记系统,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系统,切实保障赋码工作顺利实施。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市县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省对口部门工作要求,实施赋码工作。

(二)存量转换。对尚未及时换领新登记证(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要尽早在信息系统内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注册登记码“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在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24年1月1日起,原有各类机构代码停止使用。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存量代码转换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上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回传反馈。各登记管理部门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及相关电子档案按约定周期回传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进行校核。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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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赋码后,实时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回传统一代码电子档案;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周期为10个工作日内。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校核结果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将校核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提交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四)校核通报。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会同各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统一代码核查方案,建立事中校核、事后校核与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及时查错查重,纠正错误代码信息。省信用办牵头组织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对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编制进展报告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应用服务。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要及时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在行政审批、许可、处罚等日常管理事务中,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提高我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水平。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及时按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服务。

(六)信息公示。省信用办牵头组织各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认真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工作,在“信用江苏”网站、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依法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做好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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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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