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维修期限 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二氧化碳灭火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6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