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
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4]2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有关
事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4]253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办公设备协议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1 / 2
有关本期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牌和产品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首页(http://www.bgpc.gov.cn/),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办公设备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查询系统”)。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是:卫星导航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灭火器。复印纸、通用硒鼓和通用粉盒实行协议供货。 三、协议供货产品价格
本期协议供货确定的产品价格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或优惠活动,如涉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 本期协议供货将继续完善“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扩大价格监控范围,确保价格监控更加科学、有效。如发现供货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将责成供应商及时调整相关产品价格,否则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四、采购程序 (一)预算编报
采购单位编制协议采购预算时,进入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平台选择相关品目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进入“综合查询系统”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二)采购流程
1.查询产品。采购单位直接登录“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采购产品后,与供货服务商确定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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