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计价调[1997]6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5.17 【实施日期】1997.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1997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 1 / 2
此,为了落实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
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
2 / 2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计价调[1997]64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05.17【实施日期】19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