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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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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第4、5、6、7、8条)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第4条)

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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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内容。(第5条)

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第6条)

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第7条)

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六)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第8条)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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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理解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和说明情况制度、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归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措施。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盘问、留置盘问、拘留、人身检查、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养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三)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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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11条)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遵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具体规定了它们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二是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二是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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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规定。

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及其相关制度。(第13、14条) 1、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设定行政强制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和设定行政强制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度。 五、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的内容。(第15条)

1、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2、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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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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