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时,则应力争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 第三节 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脱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对进、出口商可有以下几种资金融通的方法:
1.对出口商的融资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托收行按票面金额扣减利息和手续费,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出口押汇银行的风险很大,一般不愿意做。
(二)托收项下贷款(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出口商可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
(三)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Accommodation bills for discount)
1.出口商与托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Acceptance credit agreement)。
2.出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托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出口商开立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票款用于偿还托收行的融资。
融通汇票的金额低于跟单汇票;期限长于跟单汇票。 Accommodation bill:
Drawer and payee —— the exporter Drawee —— the remitting bank
2. 对进口商的融资 (一)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1.进口商与代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
2.进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代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进口商用出售进口货物取得的货款偿还融通汇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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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款。
(二)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即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 to issue trust receipt in exchange for documents. D/P,T/R)。
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 (D/P,T/R)
货物装船 Principal/Exporter Drawee/Importer ① ⑨ 托 款 ③ ④ ⑤ ⑥ ⑦ 收 项 汇 承 交 提 付 申 贷 票 兑 示 请 记 提 汇 付 书 委 示 票 单 款 款 托 承 跟 人 兑 信 单 帐 托 汇 户 收 票 据 ② 航寄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 Collec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⑧汇交收妥的货款 Presenting Bank 风险的承担: (1)如出口商主动提出“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出口商承担。
(2)如代收行自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代收行承担。
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产权属于银行,进口商处于代管货物的地位,是被信托人(Trustee),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代收行是信托人(Truster),享有一定的权利。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银行角度)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 (一)基本精神
(第9条:诚信和合理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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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办事。银行对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
(根据URC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
提示单据(第5、6条)
1、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2、 为了实现托收,托收行应当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 3、 没有指定提示行时,有代收行指定 4、提示行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
交付单据(第7、20、21条)
1、 根据指示在付款或承兑条件下,交付单据
2、 托收指示未具体规定时,商业单据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单 3、 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并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不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但未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 代制单据(第8条)
1、 出于贸易融资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单据
2 、 单据类型: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等 3、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由托收行规定 (二)银行的责任
付款(第16、17、18、19条)
1、 银行收妥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应毫不迟疑地将全部款项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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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银行付款时应以托收指示中规定的币种付款(当地货币/外币)。
3、 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汇使用额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
4、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当全部货款全收妥时,才能交付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
通知托收的结果(第26、10(3)、12(1)条)
1、 通知内容:代收行应按托收指示的规定,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的结果。通知时应注明托收指示的编号。
2、 通知的方法: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法,未规定时,代收行自行选择,费用由托收行承担。但无论如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 付款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4、 承兑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人是否承兑的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5、收到单据不符的通知(第12条(1)款):收到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符时,以电讯方式通知,不得延误。
6、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的通知(第10条(3)款):毫不延误通收行 7、 拒付通知:
(1)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尽力查明原因;
(2)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我国:1个工作日)
(3) 托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要与委托人联系,决定单据如何处理。
提示行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进一步处理单据的通知,则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二)银行的责任 免责条款(第10、11、、12、13、14、15条)
1、 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直接发送银行地址,银行无提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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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2、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对货物状况及措施的效果不负责任。
3、 无论代收行是否是托收行指定的,相关的风险(代收行的能力)有委托人承担。
4、 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5、 银行对收到的单据的有效性免责(内容真伪、法律效力等)。 6、 银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延误、丢失、翻译错误等免责。 7、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责。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8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分析: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书,即\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另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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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托收结算方式(完整资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