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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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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质[201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8.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1]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 1 / 4

章和地方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 》。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 4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授权,代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 / 4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市(地)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应配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

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但不具有执法权。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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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质[2011]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7.07【实施日期】2011.08.07【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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