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餐饮监督治理方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食物平安,保障学院师生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避免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提高餐饮效劳单位饮食质量和效劳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等相关食物平安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增强对餐饮效劳活动的监督治理,实现食物治理“阳光工程”,特制定“两公布、两监督、一归口、一审批、一评判”的治理方法。
第二条 为确保本方法的顺利实施,我院联合机关部门成立“云南艺术学院餐饮监督治理委员会”,提供开展相关工作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两公布” 一、食堂采购价公布 二、食堂售卖价公布 第四条 “两监督”
一、餐饮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学院餐饮效劳单位的效劳质量、卫生及食物平安、质量、价钱、数量进行监督、检查,每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召动工作例会,解决餐饮工作中的各类问题;通报相关工作情形。
二、后勤治理处负责对学院餐饮效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对各餐饮效劳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制定的高校餐饮治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形进行检查;负责对学院餐饮效劳单位食物质量和价钱进行监督、检查与惩罚;同意与处置师生对餐饮效劳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与餐饮效劳单位进行对接。
第五条 “一归口”
分管后勤院领导负责对餐饮工作进行归口治理,对涉及到餐饮的各类事项作出决策,创建师生中意、平安的餐饮效劳体系。
第六条 “一审批”
分管后勤院领导负责对食堂大体伙食价钱调整作出决策,严格操纵食堂大体伙食价钱。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食堂不得擅自进行价钱调整。
第七条 “一评判”
餐饮监督治理委员会每一个月发放餐饮效劳质量综合测评表,对各餐饮效劳单位进行考评。依照测评情形对餐饮效劳单位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八条 学院餐饮效劳单位须与学校签定效劳协议。签约后不得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再承包;同时签定食物卫生平安责任书。
第九条 餐饮效劳单位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学院上级单位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餐饮效劳协议。
第十条 餐饮效劳单位必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踊跃配合和同意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餐饮效劳单位应成立健全职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方法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平安监督制度的落实。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物平安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物的查验工作。成立严格的平安捍卫方法,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物加工间及食物原料寄存间,避免非法人员肆意破坏;增强食物原料、调料的保管工作,避免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平安。
第十二条 做好平安防火工作,各食堂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平安员;水、电、煤气的利用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程的进行操作,合理、合法、节约的利用各能源。
第十三条 餐饮效劳人员应着装干净整齐,按规定佩带口罩、帽子并佩带工牌上岗,工牌号及工作人员照片、健康证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食堂内设立意见簿、意见箱、公平称;按期发布每周菜品采购价钱。
第十四条 制定突发食物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物平安事故应当当即予以处置,避免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物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由后勤治理处与属地卫生监督、质检等部门成立联系制度,对学院餐饮及食物行使监督治理、检查、和谐的职能,对违背治理方法和食物卫生规定的依照学院相关惩罚规定实施惩罚:
一、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平安事故,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违背本方法,制度不健全或玩忽职守、疏于治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餐厅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终止经营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惩罚。
3、对多次违背本方法的有关条款,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阻碍的食堂,依照规定撤换经营者或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 处置程序及职责
一、学生会权益部负责食堂监督岗工作,并每周参与一次餐饮效劳单位的采购工作;对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在每一个月20前报餐饮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团委、学生会。
二、各二级院系学生生活委员搜集本单位建议或意见,在每一个月20前报餐饮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团委、学生会。
3、各院属部门分工会负责搜集教职工建议或意见,报饮餐饮监督治理
云南艺术学院餐饮监督治理方法暂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