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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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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农办[2012]1号

文件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

近期,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川农业?2011?214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市农委、市财政局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201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要求,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基本完成。2012年6月30日前,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确保做到帐、表、据、册、实和股权证一致;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扫尾”工作。

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建设。2012年,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要求,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体系,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2012年底前,以村为单位,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要达到90%。

三、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三资”管理的通知》(成财会[2011]29号)要求,做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信息化支撑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一、二圈层的区(市)县要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三圈层区(市)县要在11月底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

各区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 川农业〔2011〕21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农办[2012]1号文件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近期,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川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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