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
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4]12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7月23日 泉政办〔2014〕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9号)精神和我市的贯彻意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协力,扎实推进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持续提升综合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能力,累计投入建设资金3360多万元,现已建成3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县级28个、乡级252个、村级2720个),初步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但从工作检查中发现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容纳空间规模有限、避灾物资品种、数量偏少、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防灾减灾功能尚未充 1 / 2
分发挥等诸多不足和问题。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修订)的通知》(泉政办〔2014〕109号)和《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避灾点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平安泉州、和谐泉州作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避灾点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减灾委的工作部署,抓紧从名称、标识、配套设施、物资供应等方面提高避灾点标准化建设。一要规范避灾点的名称和标识。县、乡级避灾点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点”,村级避灾点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点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点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点、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二要完善避灾点的配套设施。避灾点要设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并考虑安置对象的性别、民族、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要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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