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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5100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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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自2004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基本完成“规划”的建设内容,初步形成以集中处置为核心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模式。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普查结果,2004年规划实施前,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我国有498个集中式处置设施,其中焚烧处置设施79座,70座为单独焚烧处置设施,5座为综合利用和焚烧合建设施,4座为综合利用、焚烧和填埋合建设施,焚烧处置设施占全国总设施数的15.4%,占全国总处置能力的9.1%,以上设计焚烧处置能力为52.14×104 t/a。到2013年年底我国省级综合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达到52余座,就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而言基本均配置了以回转窑为主要技术的处置设施。从我国发展状况来看,焚烧仍是目前危险废物较为重要的处置技术。 2.3.2我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管理现状

在不断升级的环境保护需求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背景下,我国不断完善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体系,为实现危险废物可持续管理,消除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危害,推进履行国际公约进程做出了空前的努力。

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焚烧管理体系由法律、法规、标准等构成。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以《固废法》为管理基本大法;法规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为代表;标准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主体,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为支撑。以上体系中主要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全面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体系和制度,从法律内容来看,分为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几个部分,是中国环境保护根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中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 ,该法是中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专项法。

? “规划”中确定了我国危险废物处置的技术路线,同事要求在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以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运行进行有效管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提出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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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设施的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烟气排放等进行了限值规定。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及工程建设等内容,宏观性的提出了部分运行管理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基本构建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管理体系,但还存在不具体、不健全的问题,且在污染控制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仍然较大。

2.4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管理模式方面,各个国家围绕其处置污染控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所将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外一方面为推进履约进程不断采用BAT/BEP,改善焚烧工艺,减少为其中有毒物质的排放;另一方面也不断加严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以便更好地对危险废物焚烧过程进行管理。从目前国际上的总体状况来看,首先焚烧是二噁英产生首要来源,也是汞产生的主要来源,焚烧过程还能产生其他金属污染物例如铅、镉、砷、和铬以及卤化烃、造成酸雨的酸性气体,温室气体等。但是,尽管其处置过程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焚烧技术还将作为当前最有效的废物处置方式而进一步获得更新和完善,并将作为一项主流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而不断日新月异。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焚烧处置的运行管理也正在逐步的提到议事日程,一项好的技术只有嫁接在一个良好的运行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才能切实发挥其有效作用。 2.4.1美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管理状况

美国在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也意识到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负面环境影响,为有效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二噁英等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具有的潜在威胁,美国在焚烧处置技术应用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严格管理焚烧处置技术的应用,通过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为技术应用的全过程进行把关。另外,美国对不同时期建设、不同水平、不同类型的设施进行了升级完善,开发性能测试、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技术,有效控制了二次污染物的排放,形成了从废物进场开始到废物最终处置全过程的控制技术体系,从而保证了这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针对专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二噁英等物质排放指标要求低于0.2 ngTEQ /m3。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中环境法规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了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70年颁布《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RA)和《清洁空气法》(CAA)、1976年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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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RCRA)和《有毒物质控制法》、1980年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1984年颁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法》(NWTA)、1988年颁布《医疗废物追踪法》(NWTA)、1990年颁布《污染预防法》(PPA)、1992年颁布《联邦设施法》等。根据以上法律,美国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是联邦政府,美国环保署(EPA)是执行机构,在危险废物管理上负有领导、监督、支持和部分实施的作用。EPA可以授权有关州实施该州管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如果某个州的实施情况达不到要求,则该州的危险废物管理由EPA直接进行。美国直接适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清洁空气法》(CAA)和《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RCRA)等,这两部法律主要从污染控制、设施性能评价和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危险废物焚烧的管理要求,形成了从废物进场开始到废物最终处置全过程的控制技术体系,以保证危险焚烧处置的环境安全性和设施运行稳定性,进而引导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向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

美国《资源保护和恢复法》颁布初期,EPA曾积极推进采用焚烧的方式尽可能多的处置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焚烧残渣采用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研究发现,不完全燃烧和不适宜的焚烧会排放大量的二次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威胁,为此美国不断加强对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要求。首先,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中提出限制有毒气体进入大气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二氧化硫、颗粒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和铅等六项针对性指标的限制要求。之后1999年9月EPA颁布了《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法规则》,基于《清洁空气法》中的控制技术标准方法,对危险废物焚烧排放标准进一步升级,该规则对二噁英、呋喃、汞、镉、铅、氯化氢、颗粒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不论何种处置设施,其排放在规定时期内必须符合EPA的排放标准要求。

2.4.2欧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管理状况

欧盟在应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的同时,也开始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污染控制日益重视,在欧盟焚烧指令中提出了焚烧场的设计,配备,建造和操作应满足其尾气达标排放的要求,并实施了许可证制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据此欧盟各国制定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在欧盟的法律中(91/689/EWG)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满足多项指令或标准规定,《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就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该指令的目标是尽量防止或限制焚烧或联合焚烧企业排放至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并尽量防止或限制污染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威胁风险。指令制定了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措施,并通过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焚烧和联合焚烧设施排放限值的制定,以满足欧洲废物指令(75/442/EEC)的要求。该指令为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提供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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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依据。另外,为了推进废物处置行业最佳可行技术的应用,欧盟提出了《废物处理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和《废物焚烧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用于指导欧盟各国的废物处置,包括危险废物处置。

在焚烧设施运行操作管理技术方面,针对废物焚烧线、废物燃料、空气输送系统、余热锅炉、尾气处理设施、残留物和废水处理装置、清洗装置、自动控制系统,以及记录和监测装置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指令提出对焚烧设施运行的焚烧水平、焚烧工艺条件要求,并对感染性危险废物焚烧提出了特殊要求。同时要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操作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并获得相关资格证明。注重在废物运送、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看出,指令通过对危险废物焚烧装置的运行参数、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来达到对焚烧处置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另外,该指令对焚烧尾气、废水、残渣的处理处置、焚烧的监测以及技术评估、汇报和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2.4.3其他国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在日本,主要依据《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理,对于工业废物处理主要采取收集和利用的方式,末端处理厂的数量很低,但对于特别需要处理的废物可采用焚烧处置方式,目前日本用于废物焚烧的设施总计为3840座(规模为2 t/h以下、2~4 t/h和4 t/h以上3类),每年焚烧废物量约为1650万t。日本对于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在1997年就建立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其中要求4 t/h以上的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不高于0.1 ng TEQ/m3。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一般都通过加强立法,并编制相关支撑性标准和导则等来推进医疗废物的最佳实践,并提出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的相关措施与方法。另外,也通过采用BAT,如替代技术推进危险废物的恰当处置,以便最大程度的减少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风险。而在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如医疗废物仍然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和处置,因此对于操作工人、公众以及环境带来较大的威胁。可以说,持续稳定的危险废物科学管理和处置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国政府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一个更加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是所有国家正在努力的目标。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来看,焚烧处置技术作为主流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其应用过程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直接成为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发达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都是通过法律和相关支撑性标准、导则等政府文件提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的相关措施与方法,进而来推进医疗废物的最佳环境实践。另外,也通过采用BAT推进危险废物的恰当处置,以便最大程度的减少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风险。而在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如医疗废物仍然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和处置,因此对于操作工人、公众以及环境带来较大的威胁。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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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科学的管理和安全稳定的处置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国政府均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工作,对于焚烧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更是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和发展方向。总结目前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总体技术发展趋势来看,总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既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逐渐加严;处置设施总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加大对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污染控制和推进最佳可行技术应用成为世界各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的关键问题。

从中国目前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来看,伴随着“规划”的全面实施,为中国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是硬件的问题暂时解决了,软件问题还有待逐步完善,相关的设施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手段还面临着逐步进步和发展的过程,在污染控制标准方面,还不能满足国际履约以及国际日新月异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发展的实际需求。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1.1国家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污染控制的最新要求

(1)履约国家实施计划

1990年3月和2001年5月,中国政府分别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和《POPs公约》,作为签约国,我国有责任承担起进一步削减和控制危险废物及其副产物环境污染的重任,有责任按照国家公约的要求控制各类环境污染物,有责任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管理。

为全面推进中国履行POPs公约进程,国家环境保护部会同各部委编制完成了《中国履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或“该计划”),并已于2007年4月14日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该计划确定了中国POPs履约过程的优先领域。

在针对副产物类POPs的管理和处置方面,该计划提出了要制定和完善履行公约所需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建设;要引进和开发替代品/替代技术,推进产业化,引进和开发BAT/BEP废物处置技术和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要采用BAT/BEP 控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要建立资金机制以保障各项行动计划的实施;要开展项目示范和全面推广;要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控制POPs 排放长效机制等优先领域和要求。

在副产物类POPs控制的具体目标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到2008年,基本建立无意产生POPs 重点行业有效实施BAT/BEP的管理体系,实现对重点行业的新源应用BAT,促进BEP;②2010 年完成部分重点行业现有源减排示范;③到2015 年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源的动态监控和数据上报机制;④2015年,对重点行业推行BAT/BEP,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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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51008-L

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自2004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基本完成“规划”的建设内容,初步形成以集中处置为核心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模式。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普查结果,2004年规划实施前,我国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我国有498个集中式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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