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业务提成管理规
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永万丰业务提成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建立合理、公平的薪酬提成制度,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永万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列入计算提成的产品。 2.2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永万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业务人员。 三、业务人员提成办法:
名词解释:
保底加权销售额:实际销售额乘以一定系数后得出的销售额,作为衡量业务人员是否可拿提成的依据,只有当月加权销售额达到保底加权销售额后才能拿提成。 高分子行业加权销售额=高分子行业实际销售额×2.64 润滑油行业加权销售额=润滑油行业实际销售额×1.0 加权销售额=高分子行业加权销售额+润滑油行业加权销售额
加权销售额对应当月实际出货订单,跟当月是否回款无关。加权销售额对应的计算时间周期为当月1日开始至当月最后一天止。
3.1 当月实际出货的加权销售额达到保底加权销售额后,按当月已回全款订单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当月实际出货的加权销售额由客服提供,销售副总签字确认。
3.2 当月加权销售额达不到其薪资对应的保底加权销售额,当月不拿提成。 3.3 各薪资水平对应相应的保底加权销售额
工资总额 5,000 6,250 7,500 8,8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保底加权销售额 1,960,000 2,330,000 2,710,000 3,100,000 3,160,000 3,460,000 3,760,000 4,060,000 3.4 达到保底加权销售额后的提成计算标准(提成计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利润水平 正常盈利 净利≤0 毛利≤0 特殊情况 提成标准(按合同约定回款时间) 3天内 净利*23% 4-10天 净利*18% 11-20天 净利*15% 21-30天 净利*10% 管理奖金 团队经理拿团队成员(含自己)有利润订单净利的2%作为管理奖金。 毛利(销售额-采购成本-运费)*10% 2元/吨 阿布扎比、台塑等无法计算成本的订单按10元/吨补贴,可计算成本的按正常办法计算提成。 无法计算成本的订单补贴1元/吨 3.4.1 团队经理带领的成员当月加权销售额达到其保底加权销售额后,团队经理可
享受该成员有利润订单净利的2%(经理提成)作为管理奖金;团队经理带领的成员当月加权销售额未达到其保底加权销售额,则团队经理当月不能享受该成员的管理奖金。 3.4.2 利润计算公式及相关计算标准
净利=(销售额-采购成本(或加工后出库成本)-销售运费-装桶费-扣税-销售费用-资金占用费-其他费用)后的利润。 毛利=销售额-采购成本-销售运费 采购成本=产品成本+入仓运费+入库费用
产品成本:以每月27日从ERP系统导出来截止当月25日的成本为准,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数据。(从供应商或第三方仓库处自提的产品成本价)
入仓运费:每月26日物流提供数据给采购核算(入松岗仓库的有,不入松岗仓库的没有)
入库费用:100元/吨(入松岗仓库的有,不入松岗仓库的没有)
销售运费:分为供应商直发、工厂直发路段计算运费,如果请外面车辆,按(实际收费-该笔运费的进项税)计算成本。
装桶费:大于等于5吨的按100元/吨计算;小于5吨的按150元/吨计算。 扣税:(销售价-采购成本)×18%。 销售费用:返还客户的回扣。
资金占用费:按每天0.05%计算货款逾期后的资金占用成本。非润滑油行业的客户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5天(含)内付款的不算资金占用费,逾期超过5天(不含)的,根据以上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算资金占用费;润滑油行业的客户按实际逾期天数算资金占用费。
其他费用:跟该订单相关的其他费用,如磅费、装车费、压车费等等。
举例:合同约定货到7天付款,若实际是货到10天才付款,逾期3天,则不算资金占用费,若时间是货到13天后才付款,则按逾期6天计算资金占用费。
其他说明:合同约定为货到付款的定义为货到隔日付款。 3.4.3 逾期超过20天的客户,业务员不享受业务提成。
3.5 当月加权销售额超过保底加权销售额30%(含)以上,当月实得提成在上述提
成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的系数,具体如下:
超过保底加权销售额比例 30%(不含)以内 30%-50%(不含) 50%-70%(不含) 70%-90%(不含) 90%(含)以上 提成系数 1.00 1.10 1.20 1.30 1.40 3.6 客服提成:有利润订单净利的2%作为客服提成,业务人员当月是否达到保底加
权销售额不影响客服提成的发放。 四、其他说明
4.1 该制度是对2017年10月14日发布的《业务人员薪酬提成总表》的优化与补
充,其他未提及的部分跟原制度保持一致。 4.2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4.3 该制度为试行版本,后续公司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4.4 该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业务部及总经办。
拟定:业务部 会签: 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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