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1 / 3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5月8日 深建施[200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 3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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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