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附件:
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幼机构(含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单独设立的学前班)。
江苏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卫生保健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
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
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
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
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第
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
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托
第二条 托幼机构是招收0-6岁儿童的保教机构,其根本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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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明。
置基本要求。
人员上岗证》制度。
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级定类、评等创优的必备条件。
市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均不低于辖区托幼机构总数的60%,
分级定类管理,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取得执业资格及分
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或收回原
内组织抽查,每年抽查的托幼机构(含市级抽查的机构)比例以
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评估验收。有效期
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
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评估验收,卫生保健合格者由组织检查评估
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有关部门,每3年对辖区内托幼机
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组织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妇幼
分别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
市级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全市托幼机构总数的5%。评估验收或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或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江苏
第五条 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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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生保健人员。
健专业知识及管理的培训。
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管理的培训,以后应定期参加复训。
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由市、县(市、第十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从事保健服务的医(护)师(士)应当取得医学院校毕业文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聘用符合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
二年,期满后重新校验,合格者继续从事保健服务。
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
行政部门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同级卫生
加。。。。。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
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每增
医学院校毕业的保健医(护)师(士)职称晋升与卫生系统同步
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以上学历并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资格认定。保健员应当取得高中
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所)长任职前需经过儿童保健业务及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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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身心健康。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儿所应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小时,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增强抗病能力。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
第三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四)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建立膳委会并定期活动。有(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三)做好卫生消毒工作。托幼机构室内外环境要整洁美化,
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
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做好管理工作。
立即向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在疾病预防
各类场所、物品要定期消毒和规范使用,同时要做好个人卫生。
有一定烹饪技术及儿童营养知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托
种多样、搭配合理,并保证按量供给。每月进行营养计算一次并
专人管理集体膳食,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带量食谱,品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进行分析,保证儿童营养均衡。托幼机构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六)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格锻炼,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
(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包括在园(所)儿童健康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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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活动。
省有关部门统一确定(附件1)。
检结果三十天内有效。
卫生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儿童健康检查
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用听力筛查仪)、微量元素检测、铅中毒检测等。儿童入园
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包括听力筛查
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视力
(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可
(一)儿童入园(所)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妇幼保健
(九)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
(所)健康检查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会同
筛查(用视力筛选仪);可选检查项目为根据本地实际并在儿童
选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每个儿童均应接受检查的项目,包
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所),入园(所)体
作,及时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和改进
(八)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
(七)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落
括既往病史和过敏史询问、体重和身高的测量与评价、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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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江苏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20120420)-发



